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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案追诉标准 依法打击经济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3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18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高检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背景与经过。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二十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2008年8月,高检院与公安部启动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调研,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学专家论证会等,历时近两年,完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制定工作,并将于2010年5月18日印发施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意义。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高检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将对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正常秩序,是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之一。《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二十余个经济犯罪罪名,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均应以此为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对于规范执法和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合法经济活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与2001年《追诉标准》、2008年《补充规定》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关系。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为准确体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职能,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立案追诉标准二》没有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名称和体例,而是遵循了已有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名称和体例模式,突出强调了“立案追诉”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更加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如再制定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名称将再依次顺延。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高检院和公安部在制定修改《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是将刑法规定中有关罪名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具体化,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第二,协调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一是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对于现行的司法解释已明确的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则上都以该规定的起刑点作为立案追诉标准。二是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相协调。《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了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必须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协调,既防止以罚代刑,也避免刑罚扩大化。三是各条文之间的协调。对犯罪性质、行为特征、犯罪结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保持协调。第三,科学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在制定过程中,一直十分注重多方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还注意吸收相关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符合实际、科学准确。第四,适用性原则。为适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需要,保证规定的适用性,《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每一罪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尽可能细化、量化。对于部分条文中的关键词语作了必要解释,以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掌握和执行。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18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高检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背景与经过。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二十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2008年8月,高检院与公安部启动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调研,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学专家论证会等,历时近两年,完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制定工作,并将于2010年5月18日印发施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意义。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高检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将对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正常秩序,是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之一。《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二十余个经济犯罪罪名,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均应以此为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对于规范执法和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合法经济活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与2001年《追诉标准》、2008年《补充规定》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关系。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为准确体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职能,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立案追诉标准二》没有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名称和体例,而是遵循了已有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名称和体例模式,突出强调了“立案追诉”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更加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如再制定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名称将再依次顺延。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高检院和公安部在制定修改《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是将刑法规定中有关罪名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具体化,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第二,协调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一是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对于现行的司法解释已明确的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则上都以该规定的起刑点作为立案追诉标准。二是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相协调。《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了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必须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协调,既防止以罚代刑,也避免刑罚扩大化。三是各条文之间的协调。对犯罪性质、行为特征、犯罪结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保持协调。第三,科学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二》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在制定过程中,一直十分注重多方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还注意吸收相关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符合实际、科学准确。第四,适用性原则。为适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需要,保证规定的适用性,《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每一罪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尽可能细化、量化。对于部分条文中的关键词语作了必要解释,以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掌握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