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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犯罪数额认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5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高院关于犯罪数额认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数额犯,且数额种类不一,在一案具有多种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亟待规范。为此,《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以下简称《指南》)第三部分对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数额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提出了5条规则。
一、法定标准优先适用规则
  在一个案件中,作为客观要素的犯罪数额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虚开税款数额、实际抵扣税款数额、国家税款损失额、票面数额、共同犯罪数额、分赃数额或销赃数额等,那么,量刑时究竟以哪一数额为依据?《指南》第11条规定,取舍犯罪数额,应当首先考虑和查找有无相关法律、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具体案件中,经常出现货值金额、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同时并存的情况,也可能出现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而仅有货值金额的情形,对此,“两高”《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货值金额可以与销售金额按3比1的比例折算,以犯罪未遂论处。案件中同时出现的法定犯罪数额以外的其他犯罪数额,如分赃数额等,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除了多种犯罪数额并存时应当依法选择、确定外,还应强调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也应依法确定。例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货币等犯罪的数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又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定罪处罚。因此,在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中,美元则不需要折算为人民币。
二、有效证据印证认定规则
  一般说来,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认定犯罪事实要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相互印证。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犯罪数额的认定亦应如此。司法实践中,当认定犯罪数额的主要证据为言词证据时,印证规则的运用就非常必要。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经过人的感知、判断、记忆、陈述等过程,其真实性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有时甚至会出现错觉或故意隐瞒、歪曲、
伪造事实的情况。审判实践中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数额与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往往有差异,同案被告人之间供述的犯罪数额也经常不吻合,证明犯罪数额的各证据之间完全一致、无任何矛盾这种理想状况较少发生。对此,《指南》依据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当一个犯罪数额存在多个结论不同的证据证明时,应当依据有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数额或部分数额作出认定,并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作了例举。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一万元)与两名被告人中一人的供述(分别供述为一万元、八干元)相一致的,应当认定相一致的部分(一万元);被告人较早供述的犯罪数额(一万元)与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相一致(一万元)而后翻供(翻供为六千元)的,应当认定被告人较早供述的与被害人陈述一致的数额(一万元);多名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数额一致(均为六千元),即使与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一万元)不同,也应当认定多名被告人供述一致的部分(六千元)。
  当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数额与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不一致,同案多名被告人供述之间及与被害人陈述均不一致的,应当认定数额接近,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如被害人陈述损失数额为一万元,而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数额为六千元时,应当认定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数额六千元;如被害人陈述损失数额为一万元,而多名被告人供述分别为六千元、七千元和八千元,应当认定与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相接近且能印证的部分数额八干元。
三、多数划一平均认定规则
  行为人多次实施相同的危害行为,涉案数量大,而每一次的数量及计量标准又可能有所不同,侦查机关无法逐一查实,导致犯罪数额的认定出现困难,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为显著。对此,《指南》规定,当行为人多次重复实施相同的危害行为,涉及不同的计量标准时,一般应当按照有证据证明的不同计量
标准的平均数认定相应的犯罪数额。以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为例,已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以不同的销售价格实施了多次销售行为,但其中部分销售行为所对应的销售价格难以分清的,应当按照有证据证明的不同计量标准的平均数
乘以销售数量认定销售金额,既避免量刑过重或轻纵犯罪,又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事实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采用相同的认定方法,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又如“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计算非法经营 数额时,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绝大部分犯罪对象物是以最低价格购进或售出的,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也可以最低价格为计量标准。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香烟,最高售价为每包十元,最低售价为每包六元,难以查清每一笔销售价格时,应取其平均价格即每包八元予以认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绝大部分伪劣香烟是以最低价六元售出的,则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就低认定每包六元。
四、混合数额全额认定规则
  实践中可能发生违法数额与合法数额(包括非犯罪数额)无法区分的情形,当有证据证明违法数额部分较大,足以构成犯罪时,《指南》采用全额认定犯罪数额的做法,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也有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