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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3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例如,a.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b.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处罚。   a.因为担心当场被发现(抓捕)的而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但仅仅是名誉受损,而不可能当场被抓获,停止下来的,属于犯罪中止。   c.担心日后被告发、抓捕的,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处罚,还是不确定的,如果在犯罪现场就要被司法机关抓获,应当认为,法律处罚是立即起作用的,这种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由于法律处罚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此种情形下,即使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停止犯罪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a.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没有出现的,停止下来的属于未遂。   b.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c.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 "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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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客观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有中止行为。包括:积极的中止、消极的中止。
  中止必须具有彻底性。即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彻底打消了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的念头。
  1、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只要求彻底放弃行为人实施的某个或某次具体犯罪(意图),而不是抽象地放弃一切犯罪的意图永不犯罪。
  2、注意犯罪暂时撤退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暂时撤退后被抓获,由于行为人并没有放弃犯罪意图,不成立犯罪中止。
  3、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行为还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啊",然后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包括:
  a.行为人单个人的行为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b.行为人单个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协力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c.行为人放弃犯罪,即使是结果偶然没有发生,或者结果不发生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给乙,即使甲不将乙送至医院,乙也不会死,但甲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自动中止可重复侵害的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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