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诉讼
刑事法规
刑辩指南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诉讼
刑辩指南
刑事法规
自首知识
刑事证据
罪罚轻重
犯罪状态
刑罚分类
经济犯罪
强制执行
经济犯罪案例
最新文章
邢国辉在调研正定县发展建
第五届河北省特博会省会启
晋冀太行山森林防火第三十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须具备
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程序
我市开展交通“四乱”整治
邢国辉强调:切实把好规划
我市将加强房产经纪机构管
自首知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缓刑与自首
2016年1月6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bzmxsls.com/
缓刑与自首
我国刑法上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首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不可能成立一般自首。其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如果缓刑的执行不属于刑罚的执行,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就不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缓刑犯也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这不符合我国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的刑事政策。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缓刑犯就是正在服刑的罪犯,缓刑犯成立自首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了。
文章来源: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李泉
[石家庄]
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bzmxsls.com/news/view.asp?id=838758454244
[复制链接]
李泉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取保候审与自首认定的两个问题
对犯罪后外逃再自首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点思
自首 司法解释
河南清丰农行4名职员挪用公款7百万元购买彩票
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