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提高起刑点,反腐是进还是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在这种语境下理解“审判贪污贿赂类犯罪时提高定罪数额”才不会失之偏颇。反腐不仅仅是法院的事,也不仅仅是政府的事,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积极关注积极行动的事,提高定罪数额只是法律适时而动的调整并非什么法治倒退的可怕事件。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作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提出调整贪污贿赂类犯罪的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刑期的观点,立时引发社会的广泛争议╠╠该不该为贪污犯设置起刑点、设置多高的起刑点成为争论的焦点。
  在消化张院长观点之时,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国家整治贪污贿赂职务类犯罪的态度。近年来落马高官的数字不断攀升,反腐倡廉工作步步深入,由一包“九五至尊”查出一名处级干部腐败的事实足以显示“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反腐强度和态势。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更是将“影响力受贿”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不仅打击“贪官”更要打击滋生腐败的“贪官亲友团”。种种举措扎扎实实彰显出国家有反腐的决心,有反腐的对策,更有反腐的信心。
  在这种语境下理解“审判贪污贿赂类犯罪时提高定罪数额”才不会失之偏颇。张院长演讲中提到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是影响制定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的确如此,法律是应时而生应时而变的,我国刑法自制定之日起历经七次修改,其间取消了数种与时代脱节的罪名,也适时修改了十数种罪名的量刑,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刑法惩治犯罪的功能。贪污罪5000元的定罪标准是97年刑法所确立的,经过10年这个标准还能不能适应社会现实?对比1997年的gdp与2008年的gdp,可以看出从7.4772万亿元到30.067万亿元的飞跃,不用如何计算也能看出其间的巨大差别,应该说适当提高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是实事求是的。
  实际上,不仅仅是刑法,我国其他的法律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也相应的提高了处罚额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 另一方面从反贪案件实践来看,现在的贪污贿赂案件,几百万、几千万已经是常见的了,上亿数额的案件也不时可见,让人心寒的同时,不得不承认5000元的门槛实在是过于低微了,已然无法起到为贪污罪定性的作用。同时,还造成了该罪量刑刑格的失衡。也就是说,“10万元”和“几亿元”处于同一刑格之中,造成贪污几个亿的和贪污10万元的腐败份子,所要面对的处罚不会有太大的出入,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得不到老百姓认可的。合理调整量刑刑格,细分定罪数额,已成为人民法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实践的现实需要,也是国家落实“抓大警小”原则的需要。
  需要澄清的是,提高贪污罪的定罪数额,并非是对小额贪污行为的放纵,也不是法律防线对腐败现象的撤退妥协,恰恰是国家要整合社会各界力量综合整治腐败的表现。刑法毕竟是惩罚不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万不得已是不应该轻易诉诸刑罚的。诚然贪污腐败这一社会的巨大毒瘤是人人欲除之而后快的,但不论情节全都诉诸刑法的做法将会造成法院工作的不堪重荷,最终反倒无法实现维护法治的功能,这正是刑法设置起刑点的意义所在。我国在反腐阵线设置上,与刑罚配合作战的,还有党纪,行政纪律两大防线,只要这两大防线作用得以真正有效的发挥,不仅可以及时惩处小贪,更能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反腐不仅仅是法院的事,也不仅仅是政府的事,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积极关注积极行动的事,提高定罪数额只是法律适时而动的调整并非什么法治倒退的可怕事件。只要社会各种力量积极行动起来,群众舆论积极监督,党纪国法有效奖惩,定会为中国老百姓营造出海晏河清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