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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9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解释: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徇私情,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在客观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实施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刑种或者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以分别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关于减刑、假释的程序,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刑、假释。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一般是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中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认识有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