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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首与立功?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9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自首和立功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自首与立功的掌握,关键在于对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把握和具体运用。
  自首是犯罪份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关于一般自首,其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 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份子在犯罪以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份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必须属于不同种罪行。
  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阻止、检举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使国家免受重大损害等。立功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要构成重大立功,必须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三种“重大”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份子交代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立功呢?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份子如果交代的是同案犯的共犯行为,则是自首的应有要求,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交代的是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犯之外的其他行为,则是立功,也就是说,交代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立功,关键看交代的是否为共犯行为。
  对于自首的处罚,依法具有三个层次:一、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三、如果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立功者的处罚也同样有三个层次:一、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如果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和立功都是应当鼓励、给予从宽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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