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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为人指路 冒充警察做好事也不行!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冒充警察为人指路

11月25日上午,武汉市黄陂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在川龙大道沿线例行巡逻管控,巡至川龙大道后湖大桥桥头段时,见一名身着警服的男子,正站在一辆车牌为“鄂0A4XXX”的红色小车旁,为一名路人指路,当警车驶近时,民警突然发现,这名指路民警着装别扭,神色慌乱,见到警车,竟赶紧钻进车内,明显回避。如此反常举动,引起巡警怀疑,下车后拦住红色小车,请可疑男子出示有效证件,可对方支支吾吾,无法提供。

僵持约一刻钟后,可疑男子王某终于交代:他不是警察,冒充民警出门晃悠,只是为了满足个人虚荣心。巡警随后在王某小车上,起获多套警察制服。

经查,为冒充警察出门炫耀,他从网上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多套伪造的警察制服,工艺粗糙,极易分辨,而所谓的“鄂0A”公安内部专用车牌号,也早已作废,系伪造车牌。

目前,王某因涉嫌冒充人民警察,被予以治安拘留处罚,黄陂警方仍正在深挖此案。

冒充警察做好事也不行!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因此,本案中的王某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人民警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而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