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铁路抢煤打巡警终审获刑,抢劫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4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铁路抢煤打巡警终审获刑

2007年10月25日傍晚18时许,为谋取钱财,被告人王某1伙同宋某1、宋某2、王某2(在逃)扒上北京铁路局马柳站开往卑家店方向的壬G82188次运行的货车,在盗窃原煤时被巡警李某发现。李某上车对四人进行抓捕,四人反抗并殴打李某,宋某1、王某2还用铁锹等工具拍打李某的头部、胸部、腰部、右手和左小腿等处,导致李某严重受伤后被迫下车。随后,四人在该列车上抢得价值人民币488元的原煤800千克。案发后,王某1潜逃。2008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后的公安机关将王某1抓获。

抢劫怎么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因此,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某1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1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未参与殴打李某,只实施盗窃行为为由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铁路承运物资,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同案犯宋某1的证言证实他与王某1、王某2在上货车前曾经商议“如果在货车上有警察阻止偷煤,就打跑警察然后偷煤”。同案犯宋某1、宋某2的证言和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各原审被告人上车后遇到前来阻止的警察李某,四人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其中王某1踢了李某的后腰几脚,迫使李某下车后,共同劫得车上原煤800千克,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对王某1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2009年1月14日上午,北京铁路运输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1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