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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终审 侵权人被判登报道歉

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新华网南昌7月29日电近日,备受关注的“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在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认定通过网络微博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抚州女子杨某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其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函。

  2011年12月,抚州市临川区市民吴某因发表一则微博与杨某在网络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杨某通过其注册的“透明杨小喵”微博上对吴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布了吴某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将一些包含损毁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某的单位官网、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随后,吴某以杨某的微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其诉诸法庭。

  今年3月16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对吴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微博“透明杨小喵”上对吴某的评论内容及吴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杨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吴某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原告单位官方微博上。

  但由于吴某无法接受判决中的“道歉方式”,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杨某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吴某造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原判决不足以对吴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遂作出上述二审判决。此外,法院还要求,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报纸上,费用由杨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