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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售假”案件呈现五个特点应予以重视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6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朝阳院共审查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8件82人,其中涉及利用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3件8人,占案件总数的6.25%。但仅此3起案件涉案金额就达到400余万元,占涉案金额总数的32.8%。网络售假随着互联网商业的蓬勃发展而兴起,虽然起步较晚,但具有远高于传统实体售假犯罪的恶劣影响和社会危害,应当引起重视。

一、网络售假相比于传统售假具有以下特点

(一)网络交易不受时空限制,侵权时间短、危害大

不同于传统销售受限于店面规模、地理位置和营业时间,网络售假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卖家将商品挂到网络店铺里并标明价格,任何可以登录网络的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看到该销售信息并进行自助购买和支付,卖家事后发货即可完成交易,这种简便快捷的交易形式大大增加了网络售假的侵害范围和程度。如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通过淘宝店铺销售假冒名牌婴幼儿玩具,从2014年9月开店至11月被抓获的短短3个月时间里,累计销售假冒玩具1753件,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而传统实体店一般要经过多年积累才能达到同等销售规模。

(二)涉案领域广泛,具有市场选择性和针对性

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儿童玩具、手表、灯具等领域,或为专业知识较强,一般人不会辨识真假的商品,或为正品销售价格较高,市场需求量大,而仿冒难度又较小的商品。嫌疑人均在事前利用网络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调研,然后才订货、销售。如朱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朱某等人的供货商原有自己的玩具加工厂,因为之前生产的玩具形象落伍、没有品牌竞争力而经营不善,其经过网络市场调查,发现“Fisher Price”商标婴幼儿玩具品牌效应明显且仿冒较为简单,就购买正品后自行仿制并贴上假冒“Fisher Price”商标,以仿品名义再次批发零售给其他网络卖家。

(三)网络制假售假者通过网络形成跨地区“产供销”一条龙

网络制假者提供网络寻找假冒对象,然后再以网络寻找假货分销商和代销商,形成较为固定高效的产销渠道,例如耿某等三人销售假冒雷士灯具案中也有体现,犯罪嫌疑人耿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设厂大量生产假冒雷士灯具,之后将假冒灯具发往北京仓库,由其父亲收货并为整体订货的外销发货,然后由其妹妹及妹夫设立网上淘宝店进行网络零售。根据现有证据,该案假冒灯具已经行销北京、河北、四川、内蒙、江西等全国十一个省市,仅北京仓现有库存就有三个仓库,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

(四)通过主要电商网站和独立网站多渠道销售,涉案数额巨大

犯罪嫌疑人为牟取暴利,逃避监管,开拓多种网上销售渠道,包括淘宝、天猫、独立注册网站等形式,累计涉案金额高达400余万元。如耿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嫌疑人通过开设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其仓库中储存假冒雷士灯具总价值320余万元;朱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嫌疑人通过开设天猫网店进行销售,涉案金额50余万元;王某等两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嫌疑人开设淘宝网店后又开设独立网站进行销售,涉案金额30余万元。

(五)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分工明确。近三年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共同犯罪,且行为人各司其职,分别负责进货、销售、售后、发货等工作。如朱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赵某、张某三人开设网店销售假冒“Fisher Price”商标婴幼儿玩具,其中朱某负责进货及互联网投发广告,赵某负责前期销售并指导发货员打包发货,张某负责后期客户服务,网店还有专门人员负责账目管理等。

二、原因分析

(一)公民生活方式改变,网购兴起并逐步改变传统消费方式。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发展迅猛,据统计从2013年初截至2014年3月31日,支付宝的总支付金额达到38720亿元,占全国零售总额1/6,且仍然持续增加。网购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品种选择,减少了生产、营销成本,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低价格的同种商品,逐步改变着传统的消费模式。

(二)利润空间巨大,线上线下销售均缺乏有效监管。虚假注册商标商品进货价格低,嫌疑人以较低的售价并打着正品的幌子吸引消费者,在厂家生产、销售、网络营销等环节均没有有效监管措施,致使嫌疑人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牟取暴利。

(三)市场具有开放性,准入门槛较低。网络购物的兴起推进网络市场的迅速发展,网络B2C、C2C等销售形式层出不穷,但市场准入门槛均较低。如前述案件的嫌疑人称在淘宝网上申请开设网店,通过淘宝公司的网上审批后,向淘宝公司缴纳1000元的保证金即可,而花费数千元即可找人建立独立销售网站。

三、检察建议及措施

(一)加强监管,增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销售网站应加强注册网店资质审查,对注册商标产品授权书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缴纳一定保证金,并建立销售商个人征信系统,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个人、公司注销网店资格,并予以记录,终身禁止开设网店。同时严格执法,严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宣传,提高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建立推广举报热线,鼓励群众遇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及时举报、报案,执法机关应及时核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