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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廉租房做诱饵 五旬翁诈骗钱财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6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以可以为他人购买廉租房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51岁男子张某青,在潇洒的挥霍钱财后也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青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湖滨区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青向侯某某谎称其可以帮助他人购买三门峡市区经济适用房,每套价格2.8万元,并称经济适用房不好办,一次可以多介绍他人购买。侯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介绍被害人侯某民、董某某购买,将收取侯某民、董某某现金共计5.6万元转交给张某青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薛某听说张某青能够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分别介绍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将收取刘某某、赵某某的现金5.6万元转交给张某青。而后,侯某某介绍被害人史某某、陈某某、姚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将收取的现金11.2万元交给薛某,由薛某转交给张某青。张某青收取侯某某、薛某转交的上述钱款后全部挥霍。2010年8月份,侯某某等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张某青索要被骗钱财未果,遂于2010年9月29日将张某青扭送至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根据查明的事实,湖滨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青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宣判后,张某青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改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2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