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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余位律师就广西南宁青秀法院法警殴打律师事件的严正声明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4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内容提要】 据财新网报道,2016年6月3日上午左右,广西律师吴良述到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未果,却在该院信访室内遭多名法警殴打,裤子被扯破,手机被打坏。对此事件,尽管南宁市律师协会及广西律师协会已经介入维权,但,鉴于事件 据财新网报道,2016年6月3日上午左右,广西律师吴良述到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未果,却在该院信访室内遭多名法警殴打,裤子被扯破,手机被打坏。对此事件,尽管南宁市律师协会及广西律师协会已经介入维权,但,鉴于事件性质之恶劣,同为律师,为维护律师职业基本之尊严,R1门仍决定以个体名义联合发表以下声明,以表达f门对吴律师之关切,表达翻门对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相关法官、法警之遣责:   一、我们认为,法院应立即向社会公布当时、当场的监控录像。   根据财新网跟I#9道,法院及吴律师对事实的描述存在不一致之处。我了门认为,事发场所系法院公共办公所在,法院应当安装有实时监控系统,故此,为恢复事件本来面目,法院有义务、有责任封存当时的监控,并立即向社会公布。我们不希望法院的监控设备如往常某些事件中一样,也刚好出现故障。   二、我们认为,有关法警应尽快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依法接受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应受到拘留等处罚。   根据上述财新网系列报道,法院通报亦确认,“法警大队教导员和另外一名法瞥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律师现场照片显示其身体显然受到了法警的暴力侵犯。法警没有咭引可对吴律师进行人身搜查的法律依据及司法手续,即强行以暴力手w寸其进行身体搜查,我可门认为,这是典型的滥用暴力,随意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其性质至少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接受处理。   三、我们认为,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应立即启动程序,对立案庭法官不依法履行立案义务进牙予违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R;去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根据财新网报道,青秀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显然没有严格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立案,甚至明确拒绝出具收到立案材料的书面凭证。青秀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有法不依,拒绝履有予去定职责,其必须给予处分,否则,国家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岂不沦为摆设   四、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州可i去律禁止在法院立案及信访接待场所录音录像。   法院通报反复强调事件起因在于怀疑吴律师在法院立案过程中存在私自录音录像的行为。对此,洲门必须明确指出,法律只规定在庭审中不得私自录音录像,对于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处,其明显不属于庭审场所,因此,即使存在私自录音录像也并不违反任何法律及规定。况且,各方现已查清,吴律师根本没有录音录像。事实证明,法警强行暴力搜查吴律师身体,纯因法院工作人员自己疑神疑鬼而引起。   以上四点,是我嘴i」对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法官违法拒绝立案,法警公然暴力殴打、违法搜查律师身体这一严重侵犯律师权益事件的意见。职业律师在法院办案尚且被如此野蛮、残暴之又洲寺,普通民众该当如何该院如此做派,所谓司法为民,依法治国,岂非笑谈律师职业权益受到侵害不止一次,但是,这一次我们不会放弃,我们将始终保持对该事件的关注!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