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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北京跳站台锁铁轨获刑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4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25日下午5点左右,谭某提着一个环保袋,进入了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跟随人流走进开往苹果园方向的1号线车厢,但仅坐了一站地,谭某便下了车。在列车刚刚出站,下一趟列车尚未进站时,男子谭某突然从地铁1号线天安门东站站台跳下,并用铁链将自己与铁轨锁在一起,造成1号线进站列车紧急停车,接触轨采取停电处理。由于当时正值下班晚高峰,致多趟列车晚点。  谭某拎着环保袋突然跃起,从站台上跳了下去,双脚刚好落在靠墙一侧的广告牌空地处。几秒钟的工夫,谭某迅速跑向铁轨前方,在站台中间位置停下。随后,他弯腰从环保袋内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链和弹子锁,穿过铁轨锁在自己脚上,然后从右裤兜内取出一沓举报信向站台抛撒。 [案情分析/评析] 工作人员和民警赶到现场,劝解谭某返回站台未果。民警跳下站台将其控制。由于民警没有在谭某身上找到钥匙,特警将压力钳递给民警将铁链剪开。谭某随即被带走。北京资深刑事律师介绍,在对谭某进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显示,在该刑事案例中谭某精神状态正常,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与控制能力完整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判决/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谭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发运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