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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八林等被告人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孙八林等被告人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九中刑一初字第2号          
发布时间:2009-04-17 16:03:29

    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6604164413,汉族,家住九江县永安乡新民村八组11号,系被害人吕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丽亚,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6906104424,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冰之母。     诉讼代理人吕珍珠,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九江县永安乡新民村村委会主任,家住九江县永安乡新民村八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6901294417,汉族,家住九江县永安乡新民村三组62号,系被害人郭振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金香,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6911114424,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郭振之母。     诉讼代理人罗江奇,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八林,男,1984年8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080245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修水县布甲乡画湾村9组。2008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燕,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黎凌,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45号21栋2单元402室。     被告人徐飞鹏,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身份证号码:3604241981062943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修水县港口镇大源村6组。2008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仁华,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冷胜,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042011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修水县古市镇月塘村6组。2008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阎庆,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荣榜,又名程正兴,外号“小光头”,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身份证号码:3604241993071543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修水县港口镇大源村4组。2008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蔼光,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又名阮娥姑,女,1976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76030143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庐山区十里轻机厂27栋2楼。系被告人程荣榜之母。     诉讼代理人王忠,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卢武臣,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101045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修水县港口镇洞下村9组。2008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黎伟安,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0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卢武臣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旺、吕丽亚、郭汉明、赵金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6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全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丽亚、郭汉明及诉讼代理人吕珍珠、罗江奇;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卢武臣及辩护人朱燕、黎凌、樊仁华、阎庆、曹蔼光、黎伟安;程荣榜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忠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部分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等在九江市“王子”溜冰场溜冰,期间孙八林与被害人郭振、吕冰等发生碰撞产生口角。孙八林欲进行报复,叫来被告人卢武臣,并与其他被告人一同到“王子”溜冰场楼下,孙八林叫程荣榜送其儿子回去,自己则同徐飞鹏、冷胜、卢武臣在此守候。当天21时许,吕冰从“王子”溜冰场出来后往梅绽坡“大晴天”宾馆走,被孙八林等人发现,卢武臣先追上去手持打火机朝吕冰后背打去,吕冰见状就往“大晴天”宾馆跑,孙八林、徐飞鹏、卢武臣、冷胜就在后面追,孙八林追到“大晴天”宾馆1011房间门口用捡来的木板击打吕冰的头部,随后赶来的徐飞鹏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吕冰背部捅一刀,随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返回孙八林的住处。     当天23时许,徐飞鹏在九江市十里大道“快乐在线”网吧发现当晚与孙八林发生口角的郭振等人,即告知孙八林,孙八林就携带水果刀与冷胜赶到“快乐在线”网吧,在此上网的程荣榜看到孙八林等人来了,就到其母亲店里找来一把菜刀。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将郭振强行从网吧拖出,在十里大道原水果批发市场门口对郭振进行殴打、砍杀,孙八林用水果刀捅了郭振二刀,并将捅断的水果刀丢弃,徐飞鹏用携带的水果刀捅了郭振一刀,冷胜先用捡的木板打郭振,后用程荣榜拿来的菜刀砍了郭振腿部一刀,程荣榜用手对郭振进行殴打,郭振在被殴打、砍杀过程中逃离,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吕冰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如匕首类)刺击左胸部致开放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郭振系由他人用单刃刺器(如匕首类)损伤双肺致开放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卢武臣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提取的物证及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依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卢武臣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冷胜、程荣榜、卢武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程荣榜犯罪时未成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旺、吕丽亚诉请判令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卢武臣赔偿:死亡赔偿金81 960元、丧葬费9 199.98元、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800元,共计人民币91 959.9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赵金香诉请判令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赔偿:医疗费351.30元、交通费715.55元、丧葬费9 199.98元、死亡赔偿金224 440.80元、精神抚慰金100 000元,共计人民币335 007.63元。     被告人孙八林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带刀去“快乐在线”网吧,是为了防身,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孙八林对吕冰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被害人郭振死亡的致命刀伤不清楚是谁的行为所致,应由孙八林和徐飞鹏共同承担;被告人孙八林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孙八林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飞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受孙八林的指使,是从犯。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飞鹏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吕冰受伤后仍追赶孙八林、徐飞鹏,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加重,被害人吕冰自己有过错;被告人徐飞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徐飞鹏从轻处罚。     被告人冷胜辩解其和孙八林等人从“王子”溜冰场出来不知要打架,以为是在等车,去“快乐在线”网吧其以为是去上网,到了那里才知道是打架。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冷胜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冷胜没有参与砍杀吕冰,吕冰的死亡与冷胜的追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冷胜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冷胜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旺、吕丽亚要求被告人冷胜赔偿于法无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赵金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于法无据,被害人郭振的死亡应按农村标准赔偿。     被告人程荣榜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荣榜犯罪时未满十五周岁;在犯罪中的作用小,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过错。     被告人程荣榜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赵金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被害人郭振的死亡应按农村标准赔偿;被告人程荣榜在犯罪中的作用小,赔偿数额应低于其他三名被告人;被告人程荣榜的母亲阮菊花与父亲程卫华离婚时,协议约定程卫华是程荣榜的法定监护人,阮菊花不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被告人程荣榜没有加害被害人吕冰的行为,不应承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旺、吕丽亚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卢武臣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卢武臣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卢武臣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及孙八林三岁的儿子在九江市“王子”溜冰场溜冰,20时30分左右,孙八林与被害人郭振(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原住九江县永安乡新民村3组62号)发生碰撞继而争吵起来,被害人吕冰(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原住九江县永安乡新民村8组11号)过来拍了拍孙八林的肩膀劝他们算了,郭振卡了孙八林的脖子。双方散开后,卢武臣打电话问孙八林在哪里玩,孙八林说在“王子”溜冰场被人打了,叫卢武臣过来帮忙打架,卢武臣即于20时56分赶到“王子”溜冰场一楼大厅,孙八林等人玩到21时左右,准备坐电梯下楼时,卢武臣刚好坐电梯上楼,接着孙八林等人就乘电梯下楼,于21时02分离开“王子”溜冰场一楼大厅,孙八林欲对吕冰、郭振等人进行报复,叫程荣榜送其儿子回去,程荣榜则说让徐飞鹏带小孩回去,他去打架,孙八林不同意,认为程荣榜个子太小,还是让程荣榜带其儿子先走。程荣榜带孙八林儿子离开后,孙八林同徐飞鹏、冷胜、卢武臣在路边守候被害人。21时07分,吕冰从“王子”溜冰场出来后往梅绽坡“大晴天”宾馆走,被孙八林等人发现,孙八林、徐飞鹏、卢武臣、冷胜即尾随在后,孙八林在路边捡了一块木板,卢武臣先追上去手持打火机朝吕冰后背打去,吕冰见状就往“大晴天”宾馆跑,孙八林、徐飞鹏追赶吕冰到“大晴天”宾馆大厅1011房间门口,孙八林用捡来的木板击打吕冰的头部,徐飞鹏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吕冰背部捅刺一刀,孙八林、徐飞鹏随后往宾馆外跑,追进宾馆大厅的卢武臣见状也跟着往外跑,吕冰和其朋友虞某返回追赶孙八林、徐飞鹏等人,吕冰在梅绽坡二支巷口附近倒地死亡,孙八林、徐飞鹏、卢武臣跑出宾馆后与冷胜一同回到孙八林的住处。     当晚10时30分左右,程荣榜先离开孙八林住处去十里大道“快乐在线”网吧上网,孙八林、徐飞鹏随后也到“快乐在线”网吧上网,过了约一个小时,孙八林回到住处。仍在网吧上网的徐飞鹏发现当晚与孙八林发生口角的郭振等人也来到“快乐在线”网吧,即告知孙八林,孙八林便携带水果刀与冷胜赶到“快乐在线”网吧,冷胜并在路边捡了一块木板。在此上网的程荣榜看到孙八林等人来了,就到其母亲店里找来一把菜刀。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将郭振强行从网吧拖出,在十里大道原水果批发市场门口对郭振进行殴打,孙八林用水果刀捅了郭振二刀,第二刀刺在郭振的胸部,致使水果刀折断,孙八林将折断的水果刀刀柄丢弃在现场,徐飞鹏用携带的水果刀捅了郭振一刀,冷胜先用木板殴打郭振,后从程荣榜手中拿过菜刀砍了郭振腿部一刀,程荣榜用手对郭振进行殴打。郭振在被殴打、砍杀过程中逃离,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6月13日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在十里大道孙八林租住的民房内,抓获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6月17日在庐山区一驾校内,抓获被告人卢武臣。     经鉴定,死者吕冰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如匕首类)刺击左胸部致开放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郭振系由他人用单刃刺器(如匕首类)损伤双肺致开放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警情信息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8年6月12日晚9时许,被害人吕冰在“大晴天”宾馆1011房门外被人伤害致死,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郭振被人强行拖出“快乐在线”网吧,在人行道上进行伤害,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接警后于当日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提取痕检、物证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吕冰被害致死现场位于九江市浔阳区梅绽坡路二支巷“大晴天”宾馆内,现场地面上有多处滴状血迹;被害人郭振被害致死现场位于九江市十里大道35号“快乐在线”网吧所在大楼的东侧人行道上,现场勘验人员并从该案发现场提取滴落状暗红色血迹状物质一份、黑色布鞋一双、黑色纽扣一粒。     3、九江市紧急救援中心院前急救病历,证实救援人员到达九江市梅绽坡“大晴天”宾馆附近现场时,被害人吕冰呼吸、心跳均已停止,左侧胸背部可见一刀伤。     4、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死亡记录,证实被害人郭振2008年6月13日被人以刀刺右前胸大出血入院治疗,经抢救一小时后无效,于当日1时30分死亡。     5、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九公浔(刑)鉴(尸检)字[2008]207号、208号法医学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死者吕冰头后枕部可见一5.5×0.6cm皮下出血,左侧肩胛骨内侧有一2.0×0.9cm纵形创口,深达胸腔。经鉴定,死者吕冰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如匕首类)刺击左胸部致开放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郭振胸骨柄处可见一4.5×1.8cm横形创口,创腔深达胸腔,左腋窝处可见上下两处横形创口,大小分别为1.6×0.5cm、1.6×0.8cm,其中下创口创腔深达胸腔,右腋前线腋下14.5 cm处可见一3.2×1.3cm斜形创口,创腔深达胸腔,左上臂外侧平腋窝处可见一呈“7”字形创口,长分别为1.9cm,右小腿外侧膝关节9.0cm处可见一4.2×1.6cm横形创口,右肩胛冈下6.0cm距右肩胛骨内侧缘1.7cm处可见一2.0×0.7cm纵形创口,创腔深达胸腔。经鉴定,死者郭振系由他人用单刃刺器(如匕首类)损伤双肺致开放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6、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吕冰、郭振伤害致死案发生后,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侦大队随即开展侦查,于6月13日下午3时许在十里大道一民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6月17日在庐山区一驾校内,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卢武臣,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均供认不讳。     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八林的住处扣押蓝色塑料柄菜刀一把,带红色塑料刀鞘、红色塑料柄单刃水果刀一把,白底红色龙形花纹长袖衬衫一件。当庭经各被告人辨认,该蓝色塑料柄菜刀系程荣榜从其母亲店里拿到“快乐在线”网吧,后被冷胜使用砍杀了郭振腿部,该单刃水果刀是被告人徐飞鹏用来捅刺被害人吕冰、郭振的作案工具,该衬衫为被告人孙八林案发当晚所穿。     8、证人虞功力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2日晚9点多时,其在“大晴天”宾馆吧台旁左手第一间房间看电视,听见门外有人打架的声音,并有人用力敲门,其出门看见吕冰嘴里有血涌出,吕冰说被人打了,其就和吕冰追出去,但没有追到人,后看见吕冰倒在“大晴天”宾馆门口。     9、证人吕航、彭雨、陈财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2日晚吕航、彭雨、陈财及郭振来到“王子”溜冰场溜冰时遇见吕冰。后来郭振与孙八林发生了碰撞,郭振与孙八林吵了起来,吕冰过来劝他们算了,还拍了孙八林肩膀,郭振卡了孙八林的脖子,之后双方就散了。过了一会儿,吕冰有事先走了。十点半左右其四人离开“王子”溜冰场,步行来到十里大道“快乐在线”网吧,其间彭雨打电话叫来李政,其五人开了三台机子在网吧上网,过了十多分钟,孙八林和徐飞鹏、程荣榜走过来,冷胜坐在门口的沙发上,孙八林问他们是不是在“王子”溜冰场与他相撞的人,郭振站了起来,孙八林就抓住郭振的衣领往外拉,程荣榜在后面推,孙八林等四人将郭振拉出网吧后,在网吧门前十多米处围着郭振打,郭振挣脱后往网吧方向跑,吕航追上郭振,看见郭振浑身是血,吕航就将郭振送往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     10、证人吕航、彭雨、陈财的辨认笔录,证实孙八林是在“王子”溜冰场与郭振发生碰撞的人,并在“快乐在线”网吧将郭振强行拉出网吧,冷胜是“红色长头发,带卷的人”,在“快乐在线”网吧门口殴打了郭振,程荣榜是笔录中说的“光头”,在“快乐在线”网吧将郭振强行拉出去,并殴打了郭振。     11、证人信小雪证言,证实2008年6月13日凌晨,其在网吧门口看见冷胜拿块木板去打一个男子,其上前去拉冷胜,叫其不要打,后冷胜和其一起走了。     12、证人唐辛玉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看见从“快乐在线”网吧冲过来三个人在打一个男的,另外旁边还有一个女人拉着一个手中拿着菜刀的男人不让他动手。     13、证人陈奋玉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2时左右,其在“快乐在线”网吧看见有三个年轻人强行将一个年轻人拉出网吧。这三个人一个穿白底有花纹的衬衫,身高1.7米左右,一个是像光头一样矮个子,身高1.65米左右,一个是穿黑汗衫,带卷长头发,身高1.7米左右,手里还拿了一个长条形的木板。     14、证人孙斌证言,证实2008年6月12日晚,其看见程荣榜进入靓丽美容厅,一、二分钟后又匆匆离开。次日中午其发现靓丽美容厅厨房里一把菜刀不见了。     15、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卢武臣供述,证实2008年6月12日晚,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和孙八林的儿子到“王子”溜冰场溜冰,8点半左右,孙八林和郭振发生碰撞,吕冰过来要孙八林道歉,郭振伸手卡了孙八林的脖子。双方散开后,卢武臣打电话给孙八林问在哪玩,孙八林说在“王子”溜冰场被人打了,叫卢武臣过来帮忙打架,孙八林等人玩到9时左右,准备坐电梯下楼时,卢武臣刚好坐电梯上楼,接着孙八林等人就下楼了。孙八林说要报复与他发生矛盾的人,并叫程荣榜带其儿子先回家,程荣榜说让徐飞鹏带小孩回去,他去打架,孙八林不同意,认为程荣榜个子太小,还是让程荣榜带其儿子先走。这时吕冰从“王子”溜冰场出来,孙八林说就是这个人与他在溜冰场发生纠纷,孙八林、徐飞鹏、冷胜、卢武臣就跟过去,孙八林在路边捡了一块木板,卢武臣首先冲上去,用手握住打火机朝吕冰的背部打了一下,孙八林、徐飞鹏追赶吕冰到“大晴天”宾馆大厅一客房门口,孙八林用木板打了吕冰头部一下,徐飞鹏用水果刀捅了吕冰背部一刀,二人随后就往宾馆外跑,追进大厅的卢武臣也跟着往外跑,三人跑出宾馆后与冷胜一起乘坐出租车回到孙八林的住处。当晚10时30分左右,程荣榜、孙八林、徐飞鹏先后离开孙八林住处到十里大道“快乐在线”网吧上网,过了约一个小时,孙八林回到住处,徐飞鹏继续在网吧上网,徐飞鹏发现当晚与孙八林发生纠纷的郭振等人,即告知孙八林,孙八林就携带水果刀,冷胜在路边捡了一块木板,赶到“快乐在线”网吧,在此上网的程荣榜看到孙八林等人来了,就到其母亲店里找来一把菜刀。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将郭振强行从网吧拖出,在网吧门口的人行道上对郭振进行殴打、砍杀,孙八林用水果刀捅了郭振二刀,第二刀刺在郭振的胸部,致使水果刀折断,孙八林将折断的水果刀柄丢弃,徐飞鹏用携带的水果刀捅了郭振一刀,程荣榜用手对郭振进行殴打,冷胜先用捡的木板打郭振,后用程荣榜拿来的菜刀砍了郭振腿部一刀。     16、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卢武臣的对案笔录,证实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带领公安人员对作案现场“王子”溜冰场、梅绽坡“大晴天”宾馆和十里大道“快乐在线”网吧进行实地对案;被告人冷胜带领公安人员对作案现场“王子”溜冰场、十里大道“快乐在线”网吧进行实地对案;被告人程荣榜带领公安人员对作案现场十里大道“快乐在线”网吧进行实地对案;被告人卢武臣带领公安人员对作案现场梅绽坡“大晴天”宾馆进行实地对案。     17、调取证据通知书、询问笔录,证实公安机关2008年6月14日依法调取悠然快捷酒店大厦(“王子”溜冰场)一楼大厅和酒店停车场监控录像。     18、“王子”溜冰场一楼大厅和酒店停车场监控录像显示,2008年6月12日20时56分46秒被告人卢武臣来到“王子”溜冰场一楼大厅,20时58分16秒进入电梯,21时02分10秒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卢武臣离开“王子”溜冰场一楼大厅。21时07分40秒被害人吕冰离开“王子”溜冰场一楼大厅。在悠然快捷酒店停车场,被害人吕冰一人走在前面,被告人卢武臣、冷胜、孙八林、徐飞鹏跟随其后。该录像显示的内容与各被告人供述他们从“王子”溜冰场出来发现被害人后,跟随被害人经过一个停车场的事实相互印证。     19、调取证据通知书、询问笔录,证实公安机关2008年6月13日依法调取“大晴天”宾馆监控录像。     20、“大晴天”宾馆监控录像显示,2008年6月12日21时10分52秒被害人吕冰跑进“大晴天”宾馆大厅,孙八林手持木板追赶吕冰,徐飞鹏紧随其后,在大厅一房间门口,孙八林用木板朝吕冰头部打了一下,徐飞鹏朝吕冰背部有一伤害行为。该录像显示的内容与被告人孙八林供述其用木板打了吕冰头部一下,徐飞鹏供述其用水果刀捅了吕冰背部一刀的事实相互印证。     21、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卢武臣的年龄身份情况,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     22、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阮菊花、程高文、孙衍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程荣榜又名程正兴,出生于1993年7月15日。     对于被告人孙八林提出其带刀去“快乐在线”网吧,是为了防身,其没有伤害被害人郭振的故意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孙八林得知被害人郭振在“快乐在线”网吧,即携带水果刀来到网吧,在网吧郭振等人并没有与孙八林发生冲突的意思,而孙八林等人强行将郭振拖出网吧殴打,其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该辩解不能成立。对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孙八林对吕冰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八林与被害人郭振在溜冰时发生碰撞,虽然当场双方发生争执,但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孙八林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即叫来卢武臣欲对被害人进行报复,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吕冰有追打的行为,被害人吕冰虽是徐飞鹏用刀刺杀死亡,但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应对犯罪结果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此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郭振死亡的致命刀伤不清楚是谁的行为所致,应由孙八林和徐飞鹏共同承担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孙八林在公安机关关于如何伤害被害人郭振有两次供述,均供认其朝郭振的胸部捅刺了一刀,致使刀刃折断,被告人徐飞鹏、程荣榜在公安机关亦供述孙八林用水果刀刺了郭振的胸部,被害人郭振死亡原因是双肺损伤致开放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可见被告人孙八林朝郭振的胸部捅刺的一刀是郭振死亡的致命刀伤,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八林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证属实。     对于被告人徐飞鹏及其辩护人提出,徐飞鹏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飞鹏在孙八林提出报复被害人时,主动参与犯罪,在伤害被害人吕冰时,持刀刺杀被害人吕冰身体,致吕冰开放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在伤害郭振的犯罪中强行将被害人拉出网吧,并持水果刀刺杀了被害人,在犯罪中起积极、主动作用,是主犯,而不应认定为从犯,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吕冰受伤后仍追赶孙八林、徐飞鹏,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加重,被害人吕冰自己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合常理,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徐飞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证属实。     对于被告人冷胜辩解其和孙八林等人从“王子”溜冰场出来不知要打架,以为是在等车,去“快乐在线”网吧其以为是去上网,到了那里才知道是打架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冷胜没有参与砍杀吕冰,吕冰的死亡与冷胜的追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意见,经查,本案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均有供述,证实孙八林在“王子”溜冰场与人发生矛盾后叫来卢武臣,欲对被害人进行报复,孙八林叫程荣榜带其儿子先走,其和徐飞鹏、冷胜、卢武臣守候被害人,可见五被告人主观上均有报复被害人的故意,冷胜虽未殴打吕冰,但跟随孙八林等人一起追赶吕冰,各被告人之间只是分工不同,作用大小不同,均已构成犯罪。另,被告人冷胜准备同孙八林去“快乐在线”网吧之前,孙八林就已告诉冷胜在“王子”溜冰场发生矛盾的人在网吧,冷胜并在路上捡了一块木板,足以认定其不是准备去“快乐在线”网吧上网,而是去打架。     对于被告人冷胜、程荣榜、卢武臣的辩护人提出冷胜、程荣榜、卢武臣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一致,经查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确属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另查明,被害人吕冰出生于1992年12月18日,户籍所在地为九江县永安乡新民村八组,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旺、吕丽亚之子,因吕冰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旺、吕丽亚用去交通费800元;被害人郭振出生于1991年12月20日,户籍所在地为九江县永安乡新民村三组,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赵金香之子,因郭振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赵金香用去医疗费351.29元、交通费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质证的身份证明、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冷胜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旺、吕丽亚要求被告人冷胜、程荣榜赔偿于法无据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冷胜、程荣榜在孙八林提出报复被害人时,程荣榜积极表示愿意参与,冷胜积极跟随孙八林等人一起追赶吕冰,二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吕冰的故意,在共同犯罪中虽未实施具体的伤害行为,但已构成犯罪,对吕冰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冷胜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赵金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被害人郭振的死亡应按农村标准赔偿的意见,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赵金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赵金香仅提供浔阳区人民路琥珀山居委会的一份证明,证实其一家租住十里大道128号房屋,不足以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被害人郭振的死亡应按农村标准赔偿。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程荣榜的母亲阮菊花与父亲程卫华离婚时,协议约定程卫华是程荣榜的法定监护人,阮菊花不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意见,经查,程卫华虽是程荣榜的监护人,但因其外出打工,经本院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而阮菊花是程荣榜的母亲,即使夫妻离婚,也应对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可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提出被告人程荣榜在犯罪中的作用小,赔偿数额应低于其他三名被告人的意见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卢武臣仅因溜冰时与人碰撞,发生口角,便心生报复之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孙八林、徐飞鹏、冷胜、程荣榜参与二起故意伤害犯罪,造成二人死亡,卢武臣参与一起故意伤害犯罪,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八林首先提出报复被害人,并与徐飞鹏一起追打被害人吕冰,致使吕冰被徐飞鹏持水果刀伤害致死,在“快乐在线”网吧,其又持水果刀刺杀被害人郭振的胸部,致郭振死亡,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飞鹏在孙八林提出报复被害人后,积极参与犯罪,在伤害被害人吕冰时,持刀刺杀被害人吕冰身体要害部位,致吕冰死亡,在伤害郭振的犯罪中强行将郭振拉出网吧,并持水果刀刺杀了被害人郭振,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动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虽是初犯、偶犯,但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冷胜、程荣榜、卢武臣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荣榜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冷胜、程荣榜、卢武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且程荣榜、卢武臣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综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作用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冷胜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程荣榜、卢武臣减轻处罚,并对程荣榜、卢武臣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旺、吕丽亚提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赔偿,即死亡赔偿金81 960元(4 098元/年×20年)、丧葬费9 199.98元(1 533.33元/月×6个月)、交通费8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 959.98元,由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卢武臣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共同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赵金香提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赔偿,但赔偿数额标准应按有关法律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即死亡赔偿金81 960元(4 098元/年×20年)、丧葬费9 199.98元(1 533.33元/月×6个月)、医疗费351.29元,交通费3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 811.27元,由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共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八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徐飞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冷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     四、被告人程荣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卢武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旺、吕丽亚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 959.98元,由被告人徐飞鹏赔偿人民币41 959.98元,被告人孙八林赔偿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卢武臣赔偿人民币16 000元,被告人冷胜赔偿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赔偿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卢武臣已交纳人民币30 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已交纳人民币2000元。吕龙旺、吕丽亚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徐飞鹏、孙八林、卢武臣、冷胜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互负连带民事责任。     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汉明、赵金香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 811.27元,由被告人孙八林赔偿人民币41 811.27元,被告人徐飞鹏赔偿人民币25 000元,被告人冷胜赔偿人民币15 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赔偿人民币10 000元,阮菊花已交纳人民币23 135元。郭汉明、赵金香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孙八林、徐飞鹏、冷胜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菊花互负连带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厚 勤                                                 审  判  员  张    涛                                                 审 判 员  夏   亮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