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QQ号卖出后私自追回涉嫌盗窃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2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出卖价值较大的QQ号码后,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络服务终端商申诉的方式索回QQ号码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该案将网络财产权益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促进了互联网时代财产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建设。9月3日,省高院发布第二批7个参考性案例。省高院院长助理王韶华说,今后,全省法院再遇到类似的新型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有关社会热点或争议的案件时,将以这些参考性案例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参考依据,解决“同案不同判”,达到司法统一、规范。

  案例

  吕某某盗窃QQ号案

  案情简介:2010年7月10日,吕某某以杨宁宁的名义,以45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QQ号79xx1卖给张某某。2010年7月12日,吕某某通过向QQ网站申诉的手段,将该QQ号码索回,致使张某某无法使用QQ。吕某某归案后已将赃款退还给人张某某。2011年6月20日,郑州中院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2000元。

  意义:该案例依法惩处侵犯网络财产犯罪,将网络财产权益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促进了互联网时代财产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