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昼夜专抢女子
2008年5月13日至23日,为谋取钱财,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江某、吴某、曹某以及黄某,驾驶面包车先后在鄱阳县城内抢劫4名单身女子,共劫得现金、手机、钻戒和电瓶车等物品。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胡某、王某二人抓获。
抢劫的怎么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胡某、王某公诉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鄱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在十天之内不论白天黑夜,抢劫四次,抢得财物价值6000余元,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2009年2月5日,鄱阳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各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