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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应明确检察机关阅卷时间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刑事二审公诉案件需要开庭的,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只有7天计入二审的审限,其他时间不计审限,而对于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应该多长,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也不一致,1个星期甚至几个月不等。笔者认为,刑事二审中应规定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理由如下:

一是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完成某种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制定和遵守诉讼期间,对于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保障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以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二审中对阅卷时间不加以限制规定,会产生新的超期羁押,也使得被告人长时间处于未决羁押状态,其人身自由受到长时间的限制,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实体性权利也因此一直处于待判定状态,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处于不确定中。对可能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来说,则可能是对其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三是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在二审中,司法效率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审理时间的快慢上,如果对阅卷时间不作出规定,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综上,笔者认为,在刑事二审中,对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建议立法机关或两高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王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