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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决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其他罪行,如何进行数罪并罚计算?

发布时间:2024年5月24日 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Tags: 已决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其他罪行,如何进行数罪并罚计算?
已决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被发现还犯有其他未被判决的罪行,将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重新审理新发现的罪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判刑期,依法作出合并执行的决定。

已决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其他罪行,如何进行数罪并罚计算?

1.发现新罪的处理流程:当已决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涉嫌其他犯罪时,首先需要由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取证,随后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新罪的审判不受原判刑期限制,独立进行审判。

2.数罪并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时,首先要确定每个独立罪行应判处的刑罚,然后计算这些刑罚的总和刑期。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一个实际执行的刑期,确保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惩,又遵循了人道主义和教育改造的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另外,《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发现新罪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数罪中有假释期间又犯罪的,刑期如何重新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在假释期间再次犯罪的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来处理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一个罪犯在假释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并被判处刑罚,其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新罪所判刑期将合并执行,并且通常会取消原假释,视为假释条件违反。处理步骤如下:

1.撤销假释:首先,由于在假释期间犯罪,原判决中的假释会被法院依法撤销。

2.计算未执行刑期:接着,需要确定该罪犯在假释前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具体刑期。

3.新罪判决:同时,对于新犯下的罪行,法院会依法作出新的判决,确定相应的刑期。

4.合并执行:最后,将原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新罪所判刑期合并计算,决定最终需要执行的刑期。在合并执行时,还需考虑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即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数罪分别判定的刑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对于在假释期间又犯罪的情况,法律通过撤销假释、计算未执行刑期、对新罪判决及合并执行等程序,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严肃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厉。

对于已决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的其他罪行,我国法律通过严格的数罪并罚制度,旨在全面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一过程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对犯罪人的教育与改造目的,是实现刑法惩罚与预防功能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