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明知故犯”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1. 主观认知状态: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明知”主要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知,即清楚认识到自己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未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这种认知应包括对以下几点的明确了解:
- 商标的注册状况:行为人应当知道所假冒的商标已在商标局依法注册,享有专用权。
- 商标权归属:行为人应当知道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他人,而非自己或者未授权给自己使用。
- 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应当知道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2. 客观行为表现:“故犯”则是指行为人在具备上述明知的前提下,仍积极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如制造、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等。客观行为需体现出行为人主动追求或放任侵权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综合以上两点,判断“明知故犯”的具体标准包括:
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主观认知,即明知所使用的商标为他人注册商标且未获许可;
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假冒行为,如制造、销售假冒商品,或在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行为人基于明知而实施假冒行为,而非由于疏忽、误解或其他非故意因素导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商标注册后如何保护?
商标注册是企业或个人对其商业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步骤,但注册成功并非一劳永逸,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持续维护和保护商标权。以下是商标法框架下,商标注册后如何进行有效保护的回答。
1. 监控与异议:商标注册后,应定期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公告,及时发现并针对与已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初审公告商标提出异议,防止其注册成功并侵犯自身权益。这有助于在早期阶段阻止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
2. 续展与变更: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届满前十二个月内或届满后六个月内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及时续展以保持商标权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此外,若注册人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确保商标权利人信息的准确,以便于后续的维权行动。
3. 使用与规范: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持续地使用注册商标,并保留相关使用证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规范使用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同时,妥善保存商标使用的相关凭证(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以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知名度。
4. 维权与诉讼:一旦发现市场上存在侵犯已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未经许可的使用、仿冒、销售假冒商品等,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可以先通过发送律师函、协商谈判等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若无效,则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求。
5. 海关备案与边境保护:对于有出口业务或担心境外侵权的企业,可在海关总署进行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使海关有权对涉嫌侵犯已备案商标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扣留查处,有效防止侵权商品流入或流出市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第三十二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 第四十八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法律责任以及商标权人维权的途径和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 第四十一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作出了具体司法解释。商标注册后的保护涉及商标的监控与异议、续展与变更、规范使用、维权与诉讼、海关备案与边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商标权人需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措施,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明知故犯”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是指行为人明知所使用的商标为他人注册且未获许可,仍积极实施假冒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明知故犯”,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和客观行为表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符合“明知故犯”标准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作为专业律师,提醒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商标法,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因“明知故犯”导致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