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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历次修正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2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刑法第133条历次修正内容有哪些?

刑法第133条历次修正内容有哪些?

1. 1997年刑法典首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000年11月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九),对刑法第133条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3.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和加重了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增设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情形。

4.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微调,增加了“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等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上述修正内容分别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历次修正案。

刑法第133条是否适用于共犯情况?

刑法第133条主要涉及的是交通肇事罪,该条规定了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共犯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交通肇事罪一般属于过失犯罪,通常不存在共同故意。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有人明知对方酒后驾车仍提供车辆或唆使其驾车,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协助驾驶人逃逸等行为,这些行为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上述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并通过各自的行为相互配合导致了交通肇事结果的发生,那么即使原本的交通肇事罪本身不涉及共犯问题,但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刑法第133条也应适用于这种情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的定义。刑法第133条在特定条件下是适用于共犯情况的,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133条的历次修订,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交通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和严厉打击的决心,不断细化和完善了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密切关注这些修正内容,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