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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程度的威胁、引诱可构成强迫卖淫罪中的“强迫”行为?

发布时间:2024年2月18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何种程度的威胁、引诱可构成强迫卖淫罪中的“强迫”行为?

何种程度的威胁、引诱可构成强迫卖淫罪中的“强迫”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迫”在强迫卖淫罪中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违背其意愿进行卖淫活动。其中,“暴力”通常理解为对人身安全或者健康进行直接攻击或威胁;“胁迫”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威胁,制造恐怖气氛,使被害人在心理上无法抗拒;“其他方法”则包含了诸如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物质利益引诱以及其他可以达到使被害人就范的各种手段。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引诱达到了使被害人丧失意志自由,无法自主决定是否从事卖淫活动的程度,即可视为构成了强迫卖淫罪中的“强迫”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理解“违背意愿的性交易”在强迫卖淫罪中的含义?

“违背意愿的性交易”在强迫卖淫罪中的含义,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被迫进行与其意志相违背的性交易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由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

"违背意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被害人主观上是不自愿的,即对于参与性交易活动持有明确反对或不愿意的态度。

2. 行为人使用了强制方法,如暴力、威胁、恐吓、欺诈、药物控制等手段,使得被害人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不从事性交易。

3. 即使表面上看似自愿,但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无抗拒能力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例如,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病人等),使其陷入不能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性交易的境地,也应视为违背意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强迫卖淫罪的内容:“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其中,“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就包含了“违背意愿的性交易”。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违背意愿”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延伸应用。

在判断何种程度的威胁、引诱可构成强迫卖淫罪时,关键在于这些行为是否实质性地剥夺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使其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迫参与卖淫活动。对此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持严厉打击态度,任何试图以此种方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和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