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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监管失职在经济犯罪追责中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年2月10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单位内部监管失职在经济犯罪追责中如何处理?

单位内部监管失职在经济犯罪追责中如何处理?

单位内部监管失职在经济犯罪中的处理主要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168条、第307条等条款,单位如果因内部监管缺失,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经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单位中负有直接管理职责或者监督职责,明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未予制止、纠正,甚至放任其发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其玩忽职守或其他相关罪名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明确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除对其处以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单位经济犯罪中的“明知故犯”?

在单位经济犯罪中,认定“明知故犯”是一个涉及到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结合的复杂过程。首先,必须证明单位在实施相关经济行为时,其决策层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对于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认知,即知道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危害。其次,单位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依然积极地、有目的地进行了该行为,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1. 单位是否了解并熟悉相关的经济管理法规及政策;

2. 单位在实施违法行为前,是否进行过必要的法律咨询或者内部审查,如果有此类行为但仍然实施,则可能表明其主观上存在“明知”;

3. 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规避监管、掩盖事实等明显故意为之的事实;

4. 单位在行为发生后,对已产生的后果是否有采取补救措施,若无合理解释则可能进一步印证其“明知故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犯罪概念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对该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3. 对于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例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刑事法律也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情形以及对“明知故犯”的认定标准,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等条款均有涉及。

在处理单位内部监管失职在经济犯罪追责中的问题时,需要严格遵循我国刑法的规定,既要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也要对失职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以此强化单位内部监管机制,提升防控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效果,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这也警示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确保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合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