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逮捕时警方是否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4年2月7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逮捕时警方是否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逮捕时警方是否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并且要告知被拘留人拘留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也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

警方在无证情况下能否实施逮捕?

警方在执行逮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逮捕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且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这意味着警方不能在无证情况下随意实施逮捕。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确实存在犯罪嫌疑,可以先行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在此后及时将案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未经法定程序和授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实施逮捕行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 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 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警方在无证情况下不能实施逮捕。

警方在进行逮捕行动时,依法应当向被逮捕人明确说明逮捕的理由和依据,以保障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透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