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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从重、从轻情节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2月4日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从重、从轻情节有何规定?

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从重、从轻情节有何规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从重情节主要包括:1)犯罪手段特别恶劣,如选择人群密集地或重要场所投放危险物质;2)犯罪后果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3)有预谋、故意连续实施此罪行,或者在犯罪过程中抗拒抓捕,情节恶劣;4)主观恶性大,明知后果严重仍故意为之。

从轻情节主要包括:1)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2)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3)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关于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如何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罪虽然在某些表现形式上存在相似之处,如都可能对环境和公众安全造成威胁,但两者在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侵害法益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1. 犯罪构成要件: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要表现为故意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到公共饮水源、食品或者人群密集场所等特定区域,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而环境污染罪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

2. 行为方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通常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和即时危害性,其结果往往立即显现;而环境污染罪的行为多是长期、持续性的排放污染物,其危害后果可能在一定时间后才显现。

3. 侵害法益: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以及公共安全,而环境污染罪则主要侵害的是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安全。

法律依据:

1. 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关于环境污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罪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具体内容、目的、后果以及所侵犯的社会法益不同。

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我国刑法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又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以实现公正审判与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行为人,依法予以严厉惩罚,对于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行为人,则给予相应的宽大处理。